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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07-1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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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五大连池管委会党委组织部,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黑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河市委组织部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

                                                          


 

黑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关爱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切实落实到位,鼓励职工年休假。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中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八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 各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转军人,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是应当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工作,在建立健全病假、事假和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按时休假、消假,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年休假,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和天数。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报上级分管领导批准;

(二)单位班子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单位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单位上年度年休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1月初制定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报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汇总表》;对上一年度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提出年休假工资报酬书面申请(写明年休假公示、病事假、考勤和确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等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年休假公示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批意见等材料,填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申请名册》。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申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数按5%掌握。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本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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