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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招聘5名司法文员公告

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 | 2019-12-3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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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红兴隆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文员(诉讼服务人员、司法公开普法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招聘、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招聘名额

  司法文员5名,其中诉讼服务人员4名,男性1名,女性3名;普法宣传员1名,性别不限。

  四、招聘条件

  (一)诉讼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计算机、办公自动化、中文、文秘等专业者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具有人民法院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办文;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6周岁以下;

  6.身体健康。

  (二)司法公开普法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3.具有一定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和良好的心里素质及应变能力;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相貌端正,无残疾。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2.在校期间或从业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处分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诉讼服务中心文员、普法宣传员的情形。

  五、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机打测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

  红兴隆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工作。应聘人员填报《红兴隆人民法院招聘司法文员报名登记表》,报名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第一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同版1寸彩色照片2张(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意见材料),于2019年12月 30日至 2020年1月5日到红兴隆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名。联系电话:0469-5860658、0469-5860517,联系人:徐晗、高媛。

  (二)资格审查

  时间:2020年1月6日。

  由红兴隆人民法院政治部初审后呈请院党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笔试

  时间:2020年1月7日上午9时至11时。

  笔试地点:红兴隆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

  笔试内容: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写作。

  由红兴隆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笔试。笔试成绩满分为40分。

  (四)面试

  时间: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至11时。

  地点:红兴隆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

  面试采取现场答题方式进行,时间为10分钟。

  面试考官由法院领导、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用人庭室工作人员组成。面试实行署名评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计分,当场宣布成绩。面试成绩满分为40分。

  (五)机打测试

  时间: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开始。

  地点:红兴隆人民法院五楼图书室。

  机打测试成绩满分为20分。看打测试五分钟,每分钟正确录入80字及以上的为满分,每分钟正确录入每少一字减0.1分。

  (六)体检

  时间:2020年1月10日。

  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机打测试综合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拟聘人员。如综合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红兴隆中心医院定为招聘人员的体检医院。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七)考察

  时间:2020年1月11日至1月12日。

  由红兴隆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走访居住地社区、派出所了解其现实表现、家庭成员情况等。

  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应聘资格,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

  六、有关待遇

  根据考察情况呈请院党组研究确定聘用人选,与红兴隆人民法院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月薪为2100元,试用期满月薪为2300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七、相关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

  (二)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人员有直系亲属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

  (三)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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