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试题资料

首页 > 黑龙江军转干考试 > 试题资料

军转公基每日一练试题23

黑龙江华图 | 2021-11-15 11:34

收藏

  第一题

  (单选)1.2021年6月3日云南Y县附近发生5.3级左右地震,虽然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是却造成了房屋的倒塌,毛某男看到报道后深感痛心,通过慈善机构向灾区进行捐款500万用于房屋的重建工作,并约定该捐款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但是该慈善机构却将捐款用于了另一地区的希望小学建设,那么该捐款:( )。

  A.不可撤销,因为该捐款行为为公益

  B.不可撤销,因为慈善机构将捐款用于了慈善行为

  C.可以撤销,因为慈善机构没有履行约定义务

  D.可以撤销,因为捐款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1.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选C。

  第二题

  (单选)2.陈某女酷爱旅游,当月工资从无剩余,因而造成了家庭矛盾,但其仍未改变旅游的决心。于是瞒着丈夫向朋友借款10万元,谎称出差而实际却前往三亚旅游。结果无力还债,债权人要求其夫妻共同还款,对于该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

  B.陈某个人债务,因为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

  C.陈某个人债务,因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借款

  D.不用归还,因为没有签订借款合同

  2.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而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还是共同借款,只要用于家庭生活都可以认为是共同债务,但是在本题中陈某借款后用于旅游,不能认定为家庭生活。合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其效力。所以ACD选项错。B说法正确。故本题选B。

  第三题

  (多选)3.王某某早年与父母居住在唐山,后来因为遭遇灾害变成了孤儿,经过数年的求学求职后居住在了历下区,后经人介绍与雪莲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浩天与芷晴。浩天与佳颖结婚育有一女智雅,芷晴外嫁到了广州。某天王某某与子浩天外出,遇到空难两人均罹难。那么下列谁能继承王某某的遗产:( )。

  A.雪莲

  B.佳颖

  C.智雅

  D.芷晴

  3.答案解析

  【答案】AC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雪莲和芷晴按照第一顺位继承。AD正确,题干中没有说佳颖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能继承B选项错。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王某和儿子一起出现空难,那么认定王某先去世,因而发生代位继承。智雅代替父亲继承遗产。因而C选项正确。故本题选ACD。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