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遗嘱继承和遗产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遗嘱的订立
1.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二)遗嘱的撤回、变更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产分割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