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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社会工作者备考考点: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华图教育 | 2022-06-1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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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烈士

  2.因公牺牲

  (1)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3)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6)其他因公死亡的。

  (7)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3.病故

  因其他疾病死亡的(非职业饼、医疗事故、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期间因病猝死),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二)死亡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的基本工资。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增发标准: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立一等功的,增发 25%;立二等功的,增发 15%;立三等功的,增发 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发放顺序:

  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无遗嘱按下列顺序发放: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发给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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