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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公文处理

黑龙江华图 | 2020-04-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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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文处理概述

  公文处理的概念:是指对公文的创造、处置和管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的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起草

  (二)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三)签发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三、公文的销毁

  公文销毁的范围主要有:

  (1)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

  (2)没有必要立卷归档的重份公文;

  (3)上级指定要销毁的公文;

  (4)涉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草稿等。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四、公文的立卷归档

  公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 年到 50 年左右)和短期(15 年以下)三种。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斗争和科学研究中需要长期利用的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

  (3)凡是在短时间内本机关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列为短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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