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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继续收取考试费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2020-06-3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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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继续收取考试费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32号)、《关于全面下放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依法依规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时,可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笔试(含公共基础和专业技术科目)每人每科45元,面试不收费。

  三、收费单位在收取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的政府收入科目,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规定执行。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各市(地)、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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