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
1.我院与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人事聘用手续。
2.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医院正式聘用;试用期间经考察不能胜任聘用岗位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3.公开招聘接收博士研究生按编制内接收;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七年制、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岗位工作人员,按固定期限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间经考核不能胜任聘用岗位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4.拟聘人员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获得报名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学位,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则取消聘用资格,按自动放弃处理。
5.拟聘人员(推免生除外)在攻读研究生与来我院工作两者中只能选其一,不允许来我院工作同时攻读研究生;对已考取研究生的拟聘人员,如果选择来我院工作,须由所攻读研究生院校招生部门出具取消研究生录取资格证明后,方可来院工作。
相关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黑龙江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