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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4. 年龄须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5年7月25日至2003年7月26日期间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0年7月25日至2003年7月26日期间出生);
5.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有志从事基层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7.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及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2. 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或影响期未满的人员;
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 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5. 在各级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在禁考期的人员;
6.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
7.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被辞退未满5年的;
8.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在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9. 按照政策规定,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岗位的人员;
10.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