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报考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间出生),特殊岗位年龄上限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退役军人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
4、身心健康,无残疾,无口吃,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符合其他规定的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5、符合规定的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
6、报考相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2、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报考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笔试成绩加5分(加分上限5分):
1、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子女;
2、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3、警察类、政法类院校或者政法专业毕业生。(专业仅按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