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同等学历学位认证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4、年龄35(含)周岁以下(1986年9月7日及以后出生);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含)周岁以下(1981年9月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制外医务人员,年龄放宽至45(含)周岁以下(1976年9月7日及以后出生);
5、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6、现工作在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需经本单位同意后申报;
7、具有招聘岗位需要的从业证书及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或影响期未满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因违规违纪被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5、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按照政策规定,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岗位的人员;
7、有医疗事故及违反相关医疗工作要求的情形的人员;
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9、本市及所属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