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试题资料

首页 > 黑龙江医疗招聘考试 > 试题资料

2021黑龙江卫生法规考试资料:医疗机构法规

华图教育 | 2021-10-03 14:11

收藏

  >>>>>相关图书推荐

  医疗机构管理相关制度是很多地区医疗考试招聘考试的考查部分,其中有关个人或者单位要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是常考部分。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掌握这块考点,其相关知识点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助考生进行复习。

  一、概述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二、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

  对于考生来说要重点复习申请设置的相关内容。

  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登记与校验

  (1)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校验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这部分主要记忆两种床位数的校验时间不同的考点。

  (3)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③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④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⑥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⑦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⑧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部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以单选题或者多选题的形式考查,希望考生可以格外注意。

  以上就是医疗机构管理相关制度常考的相关卫生法规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记忆有关日期、数字、及重要制度规范等等,系统复习这方面的知识点,明确常考考点,达到高效备考法律法规的目的。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