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一、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
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
所在的市、县进行。
2.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 24 小时
黑龙江试题资料
2021 年国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集萃(十八)
黑龙江华图 | 2021-10-29 11:17
收藏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