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专业科目
(3)业务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群众工作能力:宣传教育、沟通协调、组织动员、服务群众。
办理刑事案件能力:立案、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结案。办理治安行政案件
能力:受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决定、执行。
公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情报信息收集、情报信息分析、情报信息应用。
公安勤务能力:巡逻、盘查与继续盘问、接警与处警
应急处突能力:事态研判、先期处置、秩序控制、妥善处理。
警务技能: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警务技能战术,依法、合理、安全、有效地开展执法勤务活动的水平。技能:徒手防卫与控制、警械与武器使用。战术:安全要素、战术运用、警务战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