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作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对象,需持有《残疾军人证》,且在地方政府档案部门有病情档案的记载。
不论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役军人,只要经有关部门评定了残疾等级,且达到符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就可以领取伤残抚恤金。
具体享受条件为:因战、因公致伤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都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因病致残达到1-6级伤残等级的,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
有的现役战友咨询,自己因公致伤后,单位说只能在退役时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问鉴定伤残等级后,抚恤金是否要从发生伤残时开始补发。
可以确切地说,伤残军人抚恤金是在评定伤残等级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个人在没有评定伤残等级前,是不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即不存在补发。
军人在评定残疾等级后,主要享受两笔钱:一是伤残军人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二是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
伤残军人抚恤金,正常是终身领取的,除未进行年度审核、或个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的,会中止或停发抚恤金。在今年2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