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原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原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或“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