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扣押、登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9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
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通常包
括:违法所得财物;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行为人持有的违禁品等。但是,对被侵
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
得扣押。
黑龙江招警报考指导
2021 年国考招警专业科目知识点集萃——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五)
黑龙江华图 | 2021-11-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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