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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实施后新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如何管理和存放?

黑龙江华图 | 2021-11-2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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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据此,《意见》提出,本意见实施后移交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其中,对于转业军官、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分别由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和学校进行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仅留存数字档案;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休军人和集中供养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存放管理;作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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