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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汇总(三) 《行政处罚法》

黑龙江华图 | 2021-11-2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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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实施时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21 年 1 月 22 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 修订), 将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2. 行政处罚新含义

  《行政处罚法》 (2021 修正) 第 2 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 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法》 (2021 修正) 第 9 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 警告、 通报批评; (二)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 (三)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4. 更重视行政处罚的实际操作性

  《行政处罚法》 (2021 修正) 第 15 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 罚款数额等, 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5.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领域更加明确

  《行政处罚法》 (2021 修正) 第 18 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 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 文化市场、 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 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6. 明确承接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义务

  《行政处罚法》 (2021 修正) 第 24 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行使, 并定期组织评估。 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 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 业务指导、 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 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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