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手铐、脚
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1)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
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
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的;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
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
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上述
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