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谢某共乘一辆摩托车到一居民楼后门处,由谢某驾车在附近等候接应,吴某 持刀抢走刚回家欲开门上楼的市民叶某的一个手提包,叶某想抢回包,却被吴某在腹部捅了 一刀,致重伤。得手后,谢某接应吴某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谢某因没有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B.谢某没有伤害叶某的意图且无伤害叶某的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
C.谢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共同抢劫行为
D.对谢某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吴某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 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行为,吴某实施犯罪行为后, 谢某进行接应,谢某与吴某属于共同犯罪。故谢某虽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但仍构成抢劫罪 既遂。A 项错误。B 项:本题中,谢某与吴某共同计划实施抢劫罪,两人均存在犯罪意图, 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二人的行为分工不同,但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既遂。谢某 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B 项错误。C 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吴某与谢某共同计划实行抢劫犯罪,吴某持刀抢劫,谢某 进行接应,两人均为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共同抢劫的行为。C 项正确。D 项:根据《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由吴某实施抢劫,谢某接应。所以吴某是主犯,谢某是从犯。按 照法条规定,谢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主犯却并没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吴某应当从重处罚说法错误。D 项错误。因此,选择 C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