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 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 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 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 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 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 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 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 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时间是世界上一切成就的土壤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 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 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 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 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 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 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 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 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 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献血注意事项
(一)献血前
1.为了保证献血者的健康,《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规定献血者必须做下列体格检查:
(1)核对年龄:适合献血的年龄是 18-55 周岁。
(2)体重:男性不低于 50 千克(公斤),女性不低于 45 千克(公斤)。 (3)血压:收缩压 12-20 千帕(90-150mmHg);舒张压 8-12 千帕(60-
90mmHg),脉压差大于 4 千帕(30mmHg)。
(4)脉搏:每分钟 60-100 次,高度耐力的运动员每分钟 50-100 次。 (5)体温正常。
(6)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以上。 (7)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8)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9)四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障碍。 (10)胸部;心肺正常。 (11)腹部:正常,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2.血液化验有哪些项目?
(1)血比重筛选,硫酸铜法: 男性大于 1.052,女性大于 1.050。
(2)血型定型:ABO 血型必须正反定型相符。在有条件的地区或 Rh 阴性 率高的地区,应做 Rh(D)定型。
(3)肝功能检查: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活力为指标,赖氏法测定应小于 25 单位。该指标不合格不宜参加献血,但不表示肝功能必定有问题。
(4)血液传染病检查: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血清学检查等四项。凡检查阳性者不得参加献血。
3.其他献血前注意事项 (1)两餐不吃高脂或高蛋白食物,如肥肉、鱼、油条等。以防止血液浑浊。 (2)当日晨,应吃些清淡饮食,如稀饭、馒头、面包等。注意,献血前不
能吃鸡蛋!
(3)适当补充水分,保证血液不太粘稠。 (4)献血前心情不要紧张,保持轻松愉快。要知道健康人按规定适量献血,
对身体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千万不要有思想顾虑。 (5)献血前一天晚上要早点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 (6)献血前最好洗洗澡,换上干净内衣,特别是两个肘弯部要洗干净。 (7)献血前一天和当天不要喝酒。 (8)在献血现场要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保证整个采血过程井然有序。 (9)献血前几天应该以素食为主,少吃油腻的食物,也不要吃蛋白质过高
的食物,这是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避免血液中出现过敏的物质。 (10)献血前要吃早餐,献血前一晚要保持良好睡眠,不宜做剧烈运动。献 血前两天如有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应该暂缓献血;女性应避免在月经期间
以及前后三天献血。 (二)献血后
1.献血后如何保护针眼?
(1)献血后应用消毒棉球盖好穿刺孔,以胶布固定,并用 3 个手指顺静脉 走向压迫针眼 5-10 分钟。
(2)检查穿刺孔部位有无渗血或出血,如有出血应抬高手臂并继续压迫局 部。
(3)为保护好穿刺孔不受感染,至少在 4 小时内不要取去穿刺孔上的敷料。 (4)注意针眼处 1-2 天内不要沾水,保持清洁。
2.献血后运动注意事项
个人活动要适度:献血后当天请不要从事高空作业、高温作业、驾驶车辆、
体育比赛、通宵娱乐等活动。
3.献血后喝茶禁忌
茶叶中含有较多的鞣酸,它易与蛋白质和铁相结合,生成不易被人体吸收的 沉淀物,影响蛋白质和铁的吸收,进而影响献血者血细胞的再生。因此有饮茶习 惯的朋友,在献血后的一个月内最好与茶暂时保持距离,可喝点果汁,如猕猴桃 汁、橙汁等,既可解解茶瘾,又可补充维生素和叶酸,以促进血细胞的再生。
4.补血药膳调理
参枣猪肝汤、龙眼山药羹、猪血汤、红枣花生粥。
5.献血后饮食调理
献血以后,每天至少应当吃下 50-60 克蛋白质,才能满足身体的需要。 (1)补充蛋白质——肉蛋鱼奶。
(2)增加铁质——动物血液。
(3)补充叶酸、维生素 B12 及维生素 C——绿叶蔬菜、水果及动物肝、肾等。 献血后血液的完全恢复大约需二至三个星期的时间。所以,饮食调节至少也应坚持半个月左右。但也不可暴饮暴食。应当把营养均衡分配到各餐中,使身体 及时能得到所需要的营养成分。献血后为防止针眼感染,献血者要注意 1-2 天内 不要让针眼处沾水,保持清洁。献血后当天不要参加剧烈运动或通宵娱乐活动。
三、血型
血型:是对血液分类的方法,通常指红细胞的分型,依据是红细胞表面是否 存在某些可遗传的抗原物质。最重要的两种为“ABO 血型系统”和“Rh 血型系统”。 ABO 血型可分为 A、B、AB 和 O 型等 4 种血型。AB 型可以接受任何血型 血液的输入,因此被称作万能受血者。O 型可以输给任何血型的人体内,因此被 称作万能输血者、异能血者。
Rh 血型系统:凡是人体血液红细胞上有 Rh 抗原(又称 D 抗原)的,称为 Rh 阳性。这样就使已发现的红细胞 A、B、O 及 AB 四种主要血型的人,又都分 别一分为二地被划分为 Rh 阳性和阴性两种。Rh 阴性者不能接受 Rh 阳性者血 液,因为 Rh 阳性血液中的抗原将刺激 Rh 阴性人体产生 Rh 抗体。如果再次输入 Rh 阳性血液,即可导致溶血性输血反应。但是,Rh 阳性者可以接受 Rh 阴性者 的血液。
血型系统对输血具有重要意义,以不相容的血型输血可能导致溶血反应的发生,造成溶血性贫血、肾衰竭、休克以至死亡。 血型的遗传规律-血型遗传规律表
父母血型 子女会出现的血型 子女不会出现的血型
【预测演练】
A、B、AB O A、B O、AB
A、B、AB O
【预测题 单选】如果父亲是 AB 型血,母亲是 B 型血,那么子女不可能的 血型是( )
A.A 型B.B 型
C.O 型D.AB 型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血型遗传,并选择错误项。
第二步,如果父亲是 AB 型血,则父亲的血型构成是 AB,如果母亲是 B 型
血,则母亲的血型构成是 Bi 或 BB,则子女的血型只能是 Bi+AB 或 BB+AB, 如果是 Bi+AB,则可能的血型是 AB、Ai、Bi、BB,即 A 型血、B 型血和 AB 型血;如果是 BB+AB,则可能的血型是 AB、BB,即 AB 型血,所以由此推出 A、B、D 三个选项正确。O 型血不可能出现。
因此,选择 C 选项。
【预测题 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国家提倡健康公民 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20 周岁至 65 周岁
B.18 周岁至 50 周岁
C.18 周岁至 55 周岁
D.20 周岁至 55 周岁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献血法。
第二步,《献血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因此,选择 C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