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求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不应回避的是:(单选)
A.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
B.审判员王某是甲的哥哥
C.合议庭审判员蔡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D.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陪审员张某是甲的弟弟
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求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不应回避的是:(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B项中,审判员王某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自行回避;C项中审判员蔡某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符合本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自行回避。根据第1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可知,陪审员张某应当自行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不需要回避。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