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3)治安调解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①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
②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