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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组织,招录单位具体实施。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在考察中,经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招录公告》中“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之一或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招录单位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考区分别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办理录用。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报考人员须待服务期满后,按管理权限办理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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