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及以上(2004年2月28日之前出生)、三十三周岁及以下(1989年2月28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退役军人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六)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岗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服从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八)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聘用。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
1.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2. 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 在近3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