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执法监督
1.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
(1)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2)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2.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
(1)事前监督——预防作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2)事中监督——控制作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3)事后监督——救济作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3.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直接监督: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
(2)间接监督---社会监督: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