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执行
1.送达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
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即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④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3.不执行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70周岁以上的;
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