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
1.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对符合本规定继续盘问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3.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