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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在某县城临街拥有一套一楼住宅,现打算将其改造后出租做食堂,住

华图教育 | 2022-03-3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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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谢某在某县城临街拥有一套一楼住宅,现打算将其改造后出租做食堂,住在二楼的马某不同意。谢某继续改造,双方引起纠纷,马某打电话报警到城关派出所。民警老叶带领一名民警处警,马某认为谢某这样做影响其正常生活,坚决不同意,老叶了解情况后对谢某讲解法律,劝其放弃改造。老叶依据的法律理由是:

  A.谢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寻衅滋事

  B.谢某违反了民事法律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应给予马某经济补偿

  C.谢某违反了民事法律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不得违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D.谢某违反了民事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应给予马某经济补偿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谢某欲将一楼住宅擅自改为食堂,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因此,选择C 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谢某是对自己的住宅进行改造,不构成寻衅滋事。A项错误。

  B项: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谢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平原则。B 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谓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本案中谢某住在一楼,马某住在二楼,二者之间的纠纷并不是相邻关系纠纷,而是侵权纠纷。D项错误。

  【标签】

  【知识点】专业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民法基础知识

  【难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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