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收养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均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 30 周岁。
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2)为有利于收养人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