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 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
职权 |
立法权 |
1.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宪法和法律解 释权 |
法律既包括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
任免权 |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 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重大事项决策权 |
1.调整方案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外交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授衔、授勋、特赦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4.战争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5. 国防动员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6.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 入紧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