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考点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效婚情形:
(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
(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情形:
(1)受胁迫的:
①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②请求权期间。受胁迫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③宣告机关:人民法院。
(2)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1)姓名权。(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3)日常家事代理权。(4)扶养的权利义务。(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