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九】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 中国公民 |
年满十八周岁 |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情况 | 精神病人 依法被暂停行使选举权的人 | |
平等原则 |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 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 ||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 ||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 表 | |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 负责。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 ||
秘密投票原则 | 无记名投票 | |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 ||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
(二)选举程序
确定主持机构 (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对代表的罢免与选举。
(三)选举规定
1. 选举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投票效力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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