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和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考点一:烈士评定的规定
(一)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情形: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二)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考点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一)烈士褒扬金发放标准: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 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 40 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述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三)定期抚恤金发放单位:
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