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 5 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二)选民登记的规定
1.年满 18 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
按照得票多少确定
(四)选举竞争和选举投票
1.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
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 人。
3.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4.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五)村民委员会罢免的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考点四: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会议由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村
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
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3.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
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