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
考点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规定
(一)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3.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
4.其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单位会员,则会员数应在 30 个以上;个人会员组成,则会员数应在 50 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则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名称规范,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中华”等字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如果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3.有专职工作人员
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考点二:社会团体的会费制度
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考点三:社会团体的评估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级(AAA)、2A 级(AA)、1A 级(A)。
考点四:基金会设立的规定
1.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3.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