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金额。
2.取得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不应当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3.取得的初始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其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4.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支付的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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