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主要的修改要点如下:
修改方面 | 修改说明 |
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 |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 |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 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等。 |
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 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完善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
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禁止使用非暴力化手段等 侵害女性 |
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 |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明确受侵害妇女维权途径 |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
禁止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 |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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