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严格自我约束】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改 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条【集体研究】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选用标准】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 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宪法宣誓】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六条【总监察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三十七条【考核内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条【离任回避】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 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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