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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报考指导:居住权

黑龙江华图教育 | 2022-11-3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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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 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 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性质:

  ①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②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③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④居住权是因为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 要而设定的权利。

  ⑤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⑥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 行为”。

  ⑦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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