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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招考工作中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的通知

未知 | 2022-03-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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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2022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招考工作中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的通知

  各位考生:

  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此次招考工作过程中,将继续加大与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协同力度,严厉打击替考、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违法行为,对违法团伙及个人将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敬请广大考生认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共同维护考录公平公正!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

  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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