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分类: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
(1)母公司: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股权,但实际控制另一公司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公司;
(2)子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2.股东出资形式:货币+可评估且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出资禁止: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3.董监高的消极条件:
(1)无民、限民;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①依法缴纳所得税。
②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
③提取法定公积金。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价让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新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还
(5)放弃债权的。弃债权
5.公司集团的概念: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管理的企业联合体。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的限制性情形: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即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公司债发行的消极条件: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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