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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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备考技巧:离婚冷静期
黑龙江华图教育 | 2023-06-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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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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