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选调生报考指导

首页 > 黑龙江选调生考试 > 报考指导

选调生报考指导:遗嘱继承

黑龙江华图教育 | 2023-06-05 10:25

收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 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 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 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 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点击添加>>>专属备考微信客服

  点击查看>>>相关图书推荐

  点击查看>>>选调生专用教材+预测试题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