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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报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黑龙江华图教育 | 2023-08-1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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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 于2020 年 6月 20 日通过 ,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1.适用对象:( 一 )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四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种类:( 一 ) 警告 ; ( 二) 记过 ; ( 三) 记大过 ; ( 四 ) 降级 ; ( 五) 撤职 ; ( 六)开除。

  3.政务处分的适用: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 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 , 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 , 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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