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拟对外承包村集体所有的酿酒厂。赵某为了能以低价承包酿酒厂,送给村委会主任 20 万元现金,最终如愿签订了合同。村委会主任的行为构成
A 受贿罪
B 职务侵占罪
C 滥用职权罪
D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解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侵占罪)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批复可知,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的属于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因此,村委会主任在处理集体所有酿酒厂的发包时,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让甲获得不正当利益,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本题答案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