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 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 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 对已经扣押的物品, 经查明与案件无 关的, 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不得扣押, 应当予以登记, 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必 要时, 可以进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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