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主体
(1)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3)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4) 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遵循 “ 谁聘请, 谁决定” 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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