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检查
(1) 为了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 态, 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 批准: 除紧急情况外, 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3) 强制检查的对象: 只针对犯罪嫌疑人。
(4) 特殊情形: 检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 可以提取指纹信息, 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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